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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900069250號

會議日期 99 年 07 月 20 日

要旨

貴公司檢舉金全興實業有限公司違法代收電腦伴唱機之使用報酬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9年7月13日函。二、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之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下稱集管業務)係經特別許可始能執行之業務,原則…

令函要旨

貴公司檢舉金全興實業有限公司違法代收電腦伴唱機之使用報酬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9年7月13日函。二、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之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下稱集管業務)係經特別許可始能執行之業務,原則上不得委由他人執行,得委託他人代辦之範圍僅限於不涉及集管業務之手足延伸性質之行為,及其他基於管理及營運需要之行政事務行為。因此,如經銷商或放台主於出售或出租伴唱機之機台予店家供公開演出之使用時,一併代辦申請公開演出之授權,並將利用人繳付之使用報酬轉付予集管團體,則非屬上述執行集管業務之行為。惟店家可選擇透過經銷商或放台主代辦,亦得直接向各集管團體洽取授權,或於未來實施共同費率後,直接向作為單一窗口的集管團體付費。因此,某廠牌伴唱機之經銷商固得以代辦公開演出授權作為吸引店家使用該廠牌伴唱機之手段,但店家如欲選用其他廠牌之伴唱機,亦可直接向集管團體(或未來之單一窗口)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並無妨礙。三、因此, 貴公司所檢舉之「金全興實業有限公司」,從 貴公司所提供之資料觀之,似欲以電腦伴唱機經銷商之身分,於租售伴唱機時代辦公開演出之授權,則此舉並不違反集管條例之規定;除非該公司係受集管團體之委託,收取使用報酬,始有違反集管條例之嫌,惟仍須進一步檢視其受委託之範圍是否已涉及集管業務。是 貴公司如有該公司受集管團體委託而執行集管業務之資料,仍請惠予提供,俾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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