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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714a

會議日期 99 年 07 月 14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如您所剪輯之影片或自網站下載影片等行為,係為於教學時能說明、補充或闡述某些觀點或意見之教學目的而製作、播放…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如您所剪輯之影片或自網站下載影片等行為,係為於教學時能說明、補充或闡述某些觀點或意見之教學目的而製作、播放,且個案中利用他人之著作比例甚低,不會造成市場替代效果者,則以「重製」、「公開上映」方法利用他人影片、照片之行為,即有依本法第52條主張「引用」合理使用之空間,無須另取得授權。又,如符合本法第52條「引用」之合理使用者,依本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自得翻譯該著作。再者,可以依本法第52條主張合理使用時,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惟如著作人不明者,不在此限。(請參考本法第64條之規定)二、來函所詢之問題,均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例如剪輯影片之內容為何?是否為影片之重要精彩部份?與教學目的有何關聯?以上均為衡量有無依本法主張合理使用空間之考量因素。因此,如有著作權爭議發生,亦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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