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706a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翻拍」亦為重製之一種方式,不論翻拍畫面有無電腦螢幕框,均屬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合先說明。二、有關來函所詢為製作紀錄片而欲翻拍網路上之新聞報導網頁一事,請參考本局98年4月29日電子郵件980429a號函之說…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翻拍」亦為重製之一種方式,不論翻拍畫面有無電腦螢幕框,均屬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合先說明。二、有關來函所詢為製作紀錄片而欲翻拍網路上之新聞報導網頁一事,請參考本局98年4月29日電子郵件980429a號函之說明。又是否構成合理使用,與所「引用」之畫面有無含電腦螢幕框無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