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705
要旨
一、來函所詢設計師所設計印製於衣服、帽子、拖鞋上之圖樣,並非屬專利申請之標的,應屬著作權之範疇。該等圖樣若具原創性者,則可能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條之規定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詢設計師所設計印製於衣服、帽子、拖鞋上之圖樣,並非屬專利申請之標的,應屬著作權之範疇。該等圖樣若具原創性者,則可能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條之規定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著作人無須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即可自動受本法保護,亦不因是否先申請商標註冊後方得受著作權法保護。至該等圖樣之著作權歸屬,除非您當初係依本法第11條、第12條、第36條、第37條規定,取得著作財產權或專屬授權,原則上,該等圖樣之著作財產權係歸於實際創作人(設計師)所享有。
二、如您係所詢圖樣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其他廠商未經同意擅自重製您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圖樣,您可依法對其提出民事賠償及刑事告訴,並可以檢具事證逕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著作權之侵權行為(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至於如何證明自身擁有著作權,請參考本局「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宣導資料。(路徑:著作權主題網/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基本觀念)。
三、又商標權與著作權之權利成立要件、權利內容及保護期間互異,係各自獨立受法律保護之權利,因此所詢之設計圖樣不會有要先申請商標權登記才有著作權保護之問題。如設計圖樣有申請商標註冊之需要,請參考本局99年04月27日電子郵件990427d第二點之說明。
(附錄)令函日期:中華民國99年04月27日令函案號:電子郵件990427d令函要旨:
二、所詢問題2關於繪畫作品使用在商業物品設計上一節,有關商標部分說明如下: (一)繪畫作品要使用在商業物品上面時,如欲將該繪畫作品作為商標使用,供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來源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應將該繪畫作品申請註冊為商標。 (二)至其申請方式,應備具商標註冊申請書,向本局提出申請,細節可參考本局網頁上之商標註冊申請須知(申請須知與商標註冊書之網頁路徑:商標主題網/取得商標)。 (三)商標得以一案一類或一案多類提出申請,申請註冊規費係依商品個數及類別合併計算,且按商品個數採級距收費,指定使用於第1類至第34類之商品者,同類商品所指定之商品個數在20種以下,每類新台幣3仟元整;商品個數在21種以上60種以下者,每類新台幣5仟元整;商品個數在61種以上者,每類新台幣9仟元整。指定使用於第35類至45類之服務者,每類新台幣3仟元整。 (四)目前商標註冊申請案之審理時間平均為7.5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