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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702a

會議日期 99 年 07 月 02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所詢將書商提供之投…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所詢將書商提供之投影片CD予以列印成講義供學生上課使用是否可主張合理使用,只需符合本法第46條所定之要件,且無但書所指情形,該等「重製」投影片之行為,即可主張本條之合理使用,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二、以上係行政機關見解。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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