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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702b

會議日期 99 年 07 月 02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復依本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復依本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因此,所詢之軟體設計單純引用書籍內的公式一節,按「公式」乃作為概念或原理等之唯一或極其有限的表達方式,從而已構成思想與表達不可分辨或不可分離之情況,已屬「概念」之範疇,而「概念」並不具獨占性,非屬本法保護之對象,因此您於設計程式時引用這些公式,並不會有著作權的問題。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與第10條之1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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