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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701

會議日期 99 年 07 月 01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引用(指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者,得主張合理使用。來函所述在即將出書的內容中會分析到日本電影「送…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引用(指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者,得主張合理使用。來函所述在即將出書的內容中會分析到日本電影「送行者」的情節,希望可以放幾張電影的劇照在書裡面一節,若該等電影劇照係附屬於您自己創作之著作內供参證或註釋之用,則該「引用」行為得主張適用上述本法第52條合理使用規定而不必經過授權,惟仍須依本法第64條之規定註明其出處。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予以審認。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52條及第64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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