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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629a

會議日期 99 年 06 月 29 日

要旨

圖書館如欲依著作權法第48條第3款規定「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主張合理使用,自須就符合相關要件之事實備妥證據資料,以備未來發生爭議時,於司法機關舉證有利於己之事實,至於證明之方式並無限制,任何可證明該著作已「絕版或難…

令函要旨

圖書館如欲依著作權法第48條第3款規定「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主張合理使用,自須就符合相關要件之事實備妥證據資料,以備未來發生爭議時,於司法機關舉證有利於己之事實,至於證明之方式並無限制,任何可證明該著作已「絕版或難以購得」之人證、物證均無不可,當然包括 您來函所提請出版社提出書面或口頭說明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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