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629b
要旨
一、來信所提問題,涉及著作權部分,謹說明如下:函授課程之內容,只要具有原創性及最低的創作程度,即為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上所稱之著作,而受到著作權的保護,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
令函要旨
一、來信所提問題,涉及著作權部分,謹說明如下:函授課程之內容,只要具有原創性及最低的創作程度,即為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上所稱之著作,而受到著作權的保護,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故當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他人利用著作時,是可以約定授權期限的。至於消費者購買函授課程內容之附著物(DVD),僅係取得該DVD的所有權,以及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消費者能將函授課程DVD安裝(重製)於個人電腦上觀看,並非將他人的著作財產權一併買斷。因此,您來函中所述補習班之行為,係其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其權利之行為,並沒有違反本法。二、至於 您所關切取得之授權期限與支付之授權對價間是否合理一節,另涉及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如 您認自身之消費權益受損,建議可逕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台北縣市直撥19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