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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628b

會議日期 99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圖書館在購置著作以充實館藏時,對於已經絕版的著作或無法以合理管道或價格在市場上購得之著作,可以向其他有典藏該著作的圖書館,請求重製該著作,此時,在符合「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要件下,提供協助重製的圖書館,可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8條第3款規…

令函要旨

圖書館在購置著作以充實館藏時,對於已經絕版的著作或無法以合理管道或價格在市場上購得之著作,可以向其他有典藏該著作的圖書館,請求重製該著作,此時,在符合「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要件下,提供協助重製的圖書館,可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8條第3款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因此,若 貴館所訂購的期刊因出版社已無庫存,符合上述「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要件,自得向其他有典藏該期刊的圖書館請求重製,提供協助重製的圖書館,可依上述本法第48條第3款規定主張合理使用。至於 貴館由其他圖書館取得該期刊之重製物後,該重製物即成 貴館館藏,自有本法第48條第1款至第3款之規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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