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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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他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又「公開演出」係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他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又「公開演出」係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又依本法第26條及第37條規定,得主張前揭公開演出權進而洽商收取使用報酬者,以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為限,先予敘明。二、所詢在飯店舉辦婚宴,以播音設備播放音樂CD,係屬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應徵得音樂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須負擔法律責任。另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亦得依本法第26條之規定請求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又不論是飯店業者提供或賓客自行準備之音樂CD藉飯店之設備播放,均係飯店業者為不同顧客舉行之婚宴所利用著作之行為,均應由業者出面向所利用到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洽取授權。三、我國目前經許可成立之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有3家,錄音著作集體管理團體有2家,茲檢送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名冊1份(如附件),如需洽取授權請逕與上述團體聯繫。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第9款、26條、37條及第44至6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