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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622b

會議日期 99 年 06 月 22 日

要旨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及中央機關就該等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均係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故政府網站中之資訊,其內容如含有上述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部分,自無著作權之問題,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唯該等網站中如有其他…

令函要旨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及中央機關就該等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均係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故政府網站中之資訊,其內容如含有上述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部分,自無著作權之問題,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唯該等網站中如有其他屬於本法所保護之著作(如文字敘述、攝影、圖片、錄音、影像及其他資訊),則仍得主張著作權,故各政府網站就該等資訊所為之著作權聲明並不會與上述規定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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