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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618a

會議日期 99 年 06 月 18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採行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是以,程式設計師撰寫之程式,於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毋庸申請登記。另依本法第10-1條之規定,著作權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等,是您…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採行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是以,程式設計師撰寫之程式,於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毋庸申請登記。另依本法第10-1條之規定,著作權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等,是您所設計之作業流程本身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如您將該流程以文字或圖畫表達,則該文字或圖畫於完成時即得以語文著作或圖形著作保護之。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第10條及第10-1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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