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618c
要旨
一、有關您所詢問「未經他人同意,將他人製作之桌曆圖案作為照片之背景,並且將該照片置於拍賣網站上,是否有違法?」一事,由於桌曆圖案應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若將該美術著作翻拍作為照片之背景,涉及「重製」行為,又若將該照片至於網…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所詢問「未經他人同意,將他人製作之桌曆圖案作為照片之背景,並且將該照片置於拍賣網站上,是否有違法?」一事,由於桌曆圖案應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若將該美術著作翻拍作為照片之背景,涉及「重製」行為,又若將該照片至於網站上,則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而「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為著作權人所專有,故上述利用著作之行為除非有本法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事先徵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而應負民、刑事責任。又網際網路無遠弗屆,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對著作權人之權益影響甚大,故其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有限,請特別注意!二、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22條、第26條之1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