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900043210號
要旨
主旨:貴部委託國家教育研究院彙編之「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語文學習領域(國語文)修辭教學示例報告」因利用他人著作所涉及之著作權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99年5月10日台國(二)字第09900078078號函。二、按文章、歌詞…
令函要旨
主旨:貴部委託國家教育研究院彙編之「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語文學習領域(國語文)修辭教學示例報告」因利用他人著作所涉及之著作權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99年5月10日台國(二)字第09900078078號函。二、按文章、歌詞或圖片為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語文、音樂及美術著作而受著作權保護,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人死亡後50年。其著作權保護期間如屆滿者,依本法43條規定已屬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惟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反之,如其著作權保護期間尚未屆滿者,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需獲得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該等著作。三、由於旨揭報告利用之作品眾多,利用方式亦不相同,茲分別說明如下:(一)廣告詞、卡通節目名稱(如第19頁)、品牌名稱(如第43頁)如屬標語或通用之名詞者,依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並無著作權之問題。(二)古書、古文(如第22頁)已屬公共財產,依上述二之說明,亦無著作權之問題。(三)書名、新聞標題、選舉文宣用語(如第43頁、第44頁)等屬單句或短句,與本法要求之保護要件不符,不受本法保護。(四)歷屆基本學力測驗試題(如第20頁):此等試題如屬本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者,不受本法保護,因而如以上開試題進行後續之利用行為,不致有侵權問題。(五)利用他人之文章、歌詞或圖片進行教學說明或舉例者之情形,如符合本法第52條規定,亦即係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引用(指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者,得依本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另將他人文章列為參考答案(如第36頁、第37頁)、改寫後列為參考答案(如第15頁)或作為學生寫作練習之參考文章(如第38頁),以及將各版本教科書之修辭定義與內容說明整理為附錄等情形,似無本法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之適用,是否有合理使用情形?仍需依其利用情形,依本法第65條第2項所列各項要件加以判斷,屬司法機關權責,尚難以逕予認定之。四、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5條、第9條、第30條、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