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531b
要旨
一、按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財產權人可以與他人約定,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因此,著作財產權人得向出版社提出授權出版或讓與著作財產權之意思表示,並與對方協商授權或讓與之條件。至著作財產權人是否可以將稿件同時向多家出版社投稿,應視…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財產權人可以與他人約定,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因此,著作財產權人得向出版社提出授權出版或讓與著作財產權之意思表示,並與對方協商授權或讓與之條件。至著作財產權人是否可以將稿件同時向多家出版社投稿,應視其與出版社間約定決定之。倘出版社有禁止一稿多投之情形,投稿者未照該約定履行,即會有違約之問題發生。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6條、第37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