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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526b

會議日期 99 年 05 月 26 日

要旨

一、來函所稱「網站文案」如屬具有原創性(著作人自己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最起碼的創作高度)之著作,且非屬標語、通用符號、名詞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即可於創作完成時受本法保護,與是否註明「○○公司所…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稱「網站文案」如屬具有原創性(著作人自己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最起碼的創作高度)之著作,且非屬標語、通用符號、名詞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即可於創作完成時受本法保護,與是否註明「○○公司所有 翻版必究」之文字無涉。利用人利用該著作,如未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且未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即會涉有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有民、刑事責任。二、如您發現貴公司著作遭受侵權,建議您可向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也可以檢具事證逕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著作權之侵權行為(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著作是否受到侵害,仍應由司法機關予以審認。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第10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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