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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524c

會議日期 99 年 05 月 24 日

要旨

一、所詢「對岸著作權於台灣是否具有效力」一節,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8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在台灣地區係是受到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又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

令函要旨

一、所詢「對岸著作權於台灣是否具有效力」一節,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8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在台灣地區係是受到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又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如您取得對岸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得在臺灣地區合法代理販售之權利,自得依授權內容在台販售,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反之,則否。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7條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8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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