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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524d

會議日期 99 年 05 月 24 日

要旨

一、凡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即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的「著作」,又本法自74年7月10日修正後已改採創作保護原則,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需辦理任何申請或其他登記手續,因此所詢宗教音樂與其他類型之音樂著作…

令函要旨

一、凡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即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的「著作」,又本法自74年7月10日修正後已改採創作保護原則,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需辦理任何申請或其他登記手續,因此所詢宗教音樂與其他類型之音樂著作受到本法的保護相同,只要符合著作權保護的要件且仍在著作權保護期間內,均受本法之保護,故在婚喪場所上如果利用到宗教音樂亦與其他類型之音樂相同,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亦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加以利用。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第26條及第44條至65條規定,又本案如尚有疑義,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是否屬於著作?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造成侵害等,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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