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519

會議日期 99 年 05 月 19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建築著作」係指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此可參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及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項第9款規定。又本法…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建築著作」係指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此可參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及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項第9款規定。又本法第58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換言之,如果在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以上述4款方法以外的方式利用著作時,利用人都可主張合理使用而不必經過授權。至於建築著作保護之期限按本法第30條至第33條規定,自然人建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而法人建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公開發表後50年」。二、所詢問題, 台端欲將被各縣市政府指定為古蹟之文化建築之外觀或照片套用於商品從事營利用途一事,若該古蹟符合本法規定之「建築著作」,且未逾越保護之期限,並符合本法第58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將前揭古蹟建築之外觀或照片套用於商品上,尚不違反著作權法規定;若上開古蹟已逾本法保護之期限,依本法第43條規定,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故亦無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問題。又古蹟之著作人係當時之建造者,並非管理古蹟之主管機關,若主管機關未取得該古蹟之著作財產權,則主管機關無法享有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另商品上所使用之古蹟外觀或照片如係他人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則應徵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會侵害他人之重製權,而須負民、刑事責任。三、另就古蹟、歷史建築而言,亦可能受「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規範。因文資法非本局主管法規, 台端前揭利用行為是否符合文資法規定,請自行參閱文資法或古蹟主管機關之相關解釋。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99051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