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518b
要旨
一、來函所詢真人演出電影之人物是否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一事,請參閱本局98年7月10日電子郵件980710a號函說明。因此,如您利用他人電影之「人物角色」已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則將該人物改畫成卡通Q版圖案,已涉及本法所稱「改作」之問題,如未得著作…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詢真人演出電影之人物是否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一事,請參閱本局98年7月10日電子郵件980710a號函說明。因此,如您利用他人電影之「人物角色」已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則將該人物改畫成卡通Q版圖案,已涉及本法所稱「改作」之問題,如未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或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則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問題。反之,如該人物不受本法之保護,則對該人物之利用,不涉及著作權之問題。二、至上述將真人改成卡通圖案是否抵觸肖像權之疑義?係屬民法人格權之範疇,並非本局主管之業務,未便答復,尚祈見諒。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予以審認。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及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