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517
要旨
一、據了解,PPS或PPTV係提供各種影音節目,並透過P2P傳輸技術讓使用者線上觀賞之多媒體網站,其會員間彼此交換傳輸影音節目,已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由於網路無遠弗屆,此等會員間利用P2P軟體的公開傳輸行為,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
令函要旨
一、據了解,PPS或PPTV係提供各種影音節目,並透過P2P傳輸技術讓使用者線上觀賞之多媒體網站,其會員間彼此交換傳輸影音節目,已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由於網路無遠弗屆,此等會員間利用P2P軟體的公開傳輸行為,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因此,貴大樓社區委員會加入PPS等P2P軟體網站之會員,使用該等軟體接收影音節目同時亦將發生與其他會員進行交換傳輸著作檔案之行為,已涉及公開傳輸,如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恐已涉及侵權。二、又來函所稱之「社區大樓內非營利之電影院」,係供社區大樓住戶進出之公眾場所,在此等場所將上開網路傳輸之影音內容接收後另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等方式向其社區大樓住戶播放,則涉及「公開上映」視聽著作之行為。此等公開上映之行為如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5條規定,則得於聯誼欣賞活動中,主張合理使用,毋庸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又如社區大樓經常性的辦理類似活動,則對著作權人權益影響較大,將不符本法第55條之規定,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