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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512

會議日期 99 年 05 月 12 日

要旨

一、來函所詢問題,據本局瞭解,係使用者利用業者提供之網路電視服務架設網路電視站台(下稱架站者),使架站者本身得透過SnugTV網路平台收看自家的電視節目或將節目錄影下來,而其他擁有SnugTV網路平台帳號密碼之人,如欲收看架站者之網路電視站…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詢問題,據本局瞭解,係使用者利用業者提供之網路電視服務架設網路電視站台(下稱架站者),使架站者本身得透過SnugTV網路平台收看自家的電視節目或將節目錄影下來,而其他擁有SnugTV網路平台帳號密碼之人,如欲收看架站者之網路電視站台,須向架站者提出要求,取得其同意分享後始得收視。因此,如架站者同意分享的對象為其家庭及正常社交之多數人,則不會涉及著作利用之行為,不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虞,惟如架站者同意分享的對象已逾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範圍,則屬對「公眾」提供,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如遭權利人訴追,架站者須負擔民、刑事責任。二、至於提供上述網路平台服務之業者是否侵害著作權?如業者明知上述架站者利用該平台或網站空間儲存、分享之電視節目已逾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範圍,則有構成非法「重製」及「公開傳輸」之共犯或幫助犯之可能。三、以上為行政機關之意見,僅供參考,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因此有無侵害著作權,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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