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511b
要旨
所詢他人將您指導教授所撰寫之英文原文書翻譯成中文之行為,係屬於著作權法之「改作」行為。按本法規定,著作人專有改作其著作之權利,故上述之「改作」利用行為,如係未經授權即翻譯改作,已構成侵害原著作著作人之改作權,而須負民、刑事責任。原著作人(即…
令函要旨
所詢他人將您指導教授所撰寫之英文原文書翻譯成中文之行為,係屬於著作權法之「改作」行為。按本法規定,著作人專有改作其著作之權利,故上述之「改作」利用行為,如係未經授權即翻譯改作,已構成侵害原著作著作人之改作權,而須負民、刑事責任。原著作人(即您的指導教授)自得本於權利人之地位,對該等非法利用之行為人,依法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有關訴訟進行事宜,請逕洽法院訴訟輔導科、民眾服務中心或相關法律顧問。另智慧財產法院地址經查為: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七號三樓、聯絡電話:(02)22726696。您的指導教授亦可檢具相關事證向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以維護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