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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510b

會議日期 99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翻譯他人著作係屬本法所稱「改作」之行為;將他人著作放至網路,供公眾於各自選定的時間、地點接收著作內容,則為本法所稱「公開傳輸」之行為,改作及公開傳輸均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合先敘明。二、所詢問題一,在公司…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翻譯他人著作係屬本法所稱「改作」之行為;將他人著作放至網路,供公眾於各自選定的時間、地點接收著作內容,則為本法所稱「公開傳輸」之行為,改作及公開傳輸均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合先敘明。二、所詢問題一,在公司內部網路公開分享翻譯國外新聞,如該新聞為本法第九條規定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因非著作權之標的,利用該新聞無涉及著作權之問題;如該新聞在傳達事實之外,還加入了記者個人的評論、分析等文字,則為受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須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上述改作及公開傳輸等行為,否則即為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須負民、刑事責任。又此處之「公開傳輸」雖僅有被翻譯後之中文,然其利用仍被認為涉及該被翻譯之原著作,特予說明。三、所詢問題二,購買國外出版著作,並從中截取文章翻譯後分享,仍將涉及上述本法規定之「改作」及「公開傳輸」行為,請一併參考上述說明為之。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予以審認。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第11款及第9條、第26條之1、第28條、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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