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430b
要旨
一、來函所詢佛教高僧錄製佛教咒語唸誦,一首交由唱片公司配樂出版販售,另一首留存並擬另行配樂,是否須取得唱片公司之授權或同意一事,須視不同情況而定,分別說明如下: (一)該唱片公司將佛教咒語配樂並錄製後出版,該出版物中包含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詢佛教高僧錄製佛教咒語唸誦,一首交由唱片公司配樂出版販售,另一首留存並擬另行配樂,是否須取得唱片公司之授權或同意一事,須視不同情況而定,分別說明如下: (一)該唱片公司將佛教咒語配樂並錄製後出版,該出版物中包含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如您就留存之咒語錄音另行配樂之旋律、曲調,與該唱片公司原配樂相同,即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之行為,必須事先向該唱片公司取得授權,始得為之。 (二)如您係委請另一家唱片公司或個別著作人就該佛教咒語另行創作一嶄新之配樂,與原唱片公司之配樂無涉,則無須向該唱片公司取得授權。二、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22條等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