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429a
要旨
一、關於 貴機關在辦公廳舍民眾等候區公開播放音樂或歌曲一節,此乃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按我國著作權法第26條規定,公開演出係著作人專有之權利。是以, 貴機關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參與之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如未獲…
令函要旨
一、關於 貴機關在辦公廳舍民眾等候區公開播放音樂或歌曲一節,此乃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按我國著作權法第26條規定,公開演出係著作人專有之權利。是以, 貴機關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參與之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如未獲授權,又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就會侵害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權,惟錄音著作僅需支付使用報酬,尚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又 貴機關於前揭區域播放音樂或歌曲之行為,如係常態性播放,其合理使用的空間則相當有限,併予說明。
二、另 貴機關如以一般收音機接收廣播電台所播送之音樂,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播送的效果,此為單純接收廣播電台訊號之行為,無須取得授權,亦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三、我國目前經許可成立之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有3家,錄音著作集體管理團體有2家,各團體的聯絡方式和基本資料請參見本局網站「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相關資料」(路徑: 首頁/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現有集體管理團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