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900037180號
要旨
主旨:台端函詢如何保護公司、團體發出資料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99年4月23日(本局收文日期)來函。二、有關 台端詢問如何保護公司、團體發出資料一事,如所稱之「資料」,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該等「資…
令函要旨
主旨:台端函詢如何保護公司、團體發出資料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99年4月23日(本局收文日期)來函。二、有關 台端詢問如何保護公司、團體發出資料一事,如所稱之「資料」,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該等「資料」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保護。因此,所詢之公司或團體如為該等「資料」之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時,任何人如欲「重製」、「改作」(即來函所稱之仿冒、偷印)該等「資料」,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如未經該公司或團體之同意擅自為之,則將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負有民、刑事責任。該公司或團體,自得本於權利人之地位,對該等非法利用之行為人,依法提起訴訟,或可檢具事證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以維護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