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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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之規定,著作權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您參賽時設計之珠寶作品於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須申請登記或註冊。二、復按本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之規定,著作權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您參賽時設計之珠寶作品於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須申請登記或註冊。二、復按本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等,亦即著作權所保護者為著作之表達形式。是以,他人將音符融入珠寶設計,倘於創作過程曾經「接觸」過您的作品,且其成品與您的作品在構圖、線條、外型上構成「實質相似」,則可能涉及「重製」或「改作」之行為;惟他人如僅基於相似概念設計珠寶,但其表現方式或呈現之內容與您截然不同,則尚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三、另著作權係屬私權,如認權利遭受侵害應由您(權利人)向侵權人請求負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或提起告訴追究侵權人之刑事責任,惟是否構成侵害,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四、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10條、第10條-1、第22條、第28條、第88條、第91條、第92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