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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422

會議日期 99 年 04 月 22 日

要旨

一、台端詢問關於申請由貴公司製作之獎狀、畢業證書、一般證書框圖著作權一事,如該書類等之框圖具有原創性,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屬著作者,則依第10條之規定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貴公司無須申請著作權登…

令函要旨

一、台端詢問關於申請由貴公司製作之獎狀、畢業證書、一般證書框圖著作權一事,如該書類等之框圖具有原創性,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屬著作者,則依第10條之規定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貴公司無須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即可自動受本法保護。又按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應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故著作權人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日後發生私權爭執時,由法院依權利人提出之事證,加以認定。至於如何證明自身擁有著作權,請參考本局「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宣導資料。(路徑: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基本觀念)。

二、另按本法第11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1項)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第2項)」本條所稱之「受雇人」係指公司員工、公務員、獨資或合夥之受雇用之人,或其他任何具有雇佣關係之受雇用之人。是以,公司員工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原則上以該員工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而雇用人即公司則享有著作財產權,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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