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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900034750號

會議日期 99 年 04 月 22 日

要旨

主旨:關於「臺灣社會科學引文索引」資料庫收錄學術期刊論文之引用文獻與中、英文摘要涉及著作權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中心99年4月15日社中發字第99041501號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

令函要旨

主旨:關於「臺灣社會科學引文索引」資料庫收錄學術期刊論文之引用文獻與中、英文摘要涉及著作權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中心99年4月15日社中發字第99041501號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來函所指學術期刊論文之題名、作者、服務機關、關鍵詞及引用文獻(參考文獻)等資料,由於非屬「著作」,無法受本法之保護,將該等資料集中上網或做其他利用,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三、至所詢資料庫收錄學術期刊論文之中、英文摘要一節,依本法第48條之1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就已公開發表,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得重製該等著作所附之摘要,故 貴中心重製已公開發表之學術期刊論文之中、英文摘要,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四、至於後續利用型態或與其他國際資料庫洽談國際合作事宜,如涉及於網路傳輸利用(即公開傳輸)行為,考量此等利用行為對著作權人所造成之影響尚屬有限,在符合本法第48條之1合理使用之前提下,尚可依本法第63條第3項規定予以散布,則其後續之「公開傳輸」行為似亦有依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認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至符合上述合理使用之情形,仍須依本法第64條之規定註明其出處(著作人如明示其姓名或別名者,亦須一併註明)。五、以上係行政機關見解。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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