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416
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權人專有「重製」、「改作」、「公開傳輸」及「散布」其著作等權利,因此,任何人欲重製、改作、公開傳輸或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散布他人之著作,除符合合理使用(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外,均須徵得該著作之著作…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權人專有「重製」、「改作」、「公開傳輸」及「散布」其著作等權利,因此,任何人欲重製、改作、公開傳輸或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散布他人之著作,除符合合理使用(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外,均須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有侵權之虞。二、所詢以「圖像自行更修改編排」後在網路上販售是否侵權之疑義,按所稱「圖像」若是屬於他人受本法保護的著作,則將該等圖像修改編排後上網販售,除符合上述合理使用情形外,如未事先取得其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就可能涉及侵害他人重製權、改作權、公開傳輸權或散布權的行為,須負擔民、刑事法律責任。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6條之1、第28條、第28條之1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