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415
要旨
一、「授權」一詞,不僅於各大法規中常見,亦時常存在於日常生活當中,簡而言之,係授予他人某種權利之意思表示,並不侷限於著作權法中使用。(問題1)二、在著作權法中,並無「資料使用費」或「授權金/費」之規定,但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
令函要旨
一、「授權」一詞,不僅於各大法規中常見,亦時常存在於日常生活當中,簡而言之,係授予他人某種權利之意思表示,並不侷限於著作權法中使用。(問題1)二、在著作權法中,並無「資料使用費」或「授權金/費」之規定,但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故當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他人利用著作時,是可以約定收取授權費用的。而資料使用費,較無確定之授權概念。三、影音資料(視聽著作)除擁有著作權外,亦擁有著作附著物之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的一種,屬於民法的規定,係指物的所有人在法令限制範圍內,支配所有物之權利;若如 台端所述, 貴館擁有之該視聽著作已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間,則該視聽著作成為公共財,任何人皆得自由利用,不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貴管自可本於物之所有權人或文化資產保存之目的,決定是否租借他人或做其他使用。(問題3)四、承上,若該等視聽著作已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 貴館將其重製為數位檔之行為亦不會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惟 貴館所擁有者仍為重製後數位檔之所有權,不會因為重製於新載體而產生新的著作財產權。又影片中加入中文字幕的行為,僅屬單純使用科技設備結合利用各類著作之結果,原視聽著作不因揭示中文字幕而另成為新的視聽著作。(問題4)五、「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權利,係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之專有權利,任何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利用該等權利時,皆受到著作權法之規範。惟就著作權而言,若 貴館所有之視聽著作已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任何人即得自由利用, 貴館並不因擁有物權而視同擁有著作財產權,故無法授權他人從事「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行為;但仍可因基於物權之行使以私契約與他人約定租借(或其他利用行為)之代價(如使用費等)及後續使用之方式、用途、範圍等。(問題5、6)六、承上,因非該等視聽著作已成為公共財, 貴館自無法基於著作財產權人立場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建議 貴館「典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標準」中勿使用「授權權利」、「權利金」文字,避免混淆,而應基於物權所有人以「利用方式」、「使用費」或其他適合文字代替。(問題2後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