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413b
要旨
一、所詢問題1,曾在台灣被翻譯出版之《Peace Is Every Step》(下稱該語文著作)一書,其「如何找尋台灣版權」一節,因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本法第10條規定),本局並無…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1,曾在台灣被翻譯出版之《Peace Is Every Step》(下稱該語文著作)一書,其「如何找尋台灣版權」一節,因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本法第10條規定),本局並無相關資料可供查詢。二、所詢問題2,有關您欲將該語文著作重新出版一事,按「改作權」係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未經其同意或授權而改作他人之著作,會構成對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因此,如您想另找其他人重新翻譯,應取得原外文版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建議您可直接透過國外之出版商協商授權後,雙方逕行約定有關翻譯、出版等授權利用之細節即可。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6條、第10條、第28條與第37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