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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408b

會議日期 99 年 04 月 08 日

要旨

一、有關來函所詢為寫小說和畫漫畫,想利用他人圖片一事,如該圖片具有原創性,則係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欲利用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需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

令函要旨

一、有關來函所詢為寫小說和畫漫畫,想利用他人圖片一事,如該圖片具有原創性,則係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欲利用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需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並非註明參考原著、出處即可主張合理使用而免除侵權責任。換言之,如已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即使註明出處仍須負擔侵權民、刑事責任。二、如您想取得利用該著作之權利,建議您可向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聯繫,取得其授權、同意,只要您在取得其同意前未擅自逕行利用他人著作,並不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自無須擔心所詢「跨國官司」之問題。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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