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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407

會議日期 99 年 04 月 07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利用視聽機器將MV(應屬本法所保護之視聽著作)呈現給不特定之多數人或特定之多數人觀看,屬「公開上映」之行為,而「公開上映」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因而如欲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利用視聽機器將MV(應屬本法所保護之視聽著作)呈現給不特定之多數人或特定之多數人觀看,屬「公開上映」之行為,而「公開上映」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因而如欲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二、所詢 貴公司為販售某唱片公司發行之唱片專輯,欲以該公司官網上免費提供下載之MV於賣場中放映供現場消費者觀看,因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行為,如僅係為提供顧客試聽之目的而播放該音樂MV,且係為促進正版唱片專輯銷售之目的,則對該著作之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並無影響,於個案情形有依本法第65條第2項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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