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900026960號
要旨
有關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以下簡稱MCAT)違法訂定使用報酬及濫發警告信函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9年3月23日(99)吉法字第990323號/99年3月23日(99)港法字第990323號/99年3月23日(9…
令函要旨
有關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以下簡稱MCAT)違法訂定使用報酬及濫發警告信函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9年3月23日(99)吉法字第990323號/99年3月23日(99)港法字第990323號/99年3月23日(99)慶法字第990323號/99年3月23日(99)雙法字第990323號/99年3月23日(99)冠法字第990323號/99年3月23日99北健法字第990322號/99年3月23日(99)家法字第990323號/99年3月23日(99)新法字第990323號函。二、貴公司來函提及MCAT前以99年2月23日(99)台樂權忠字第990022號函告 貴公司該會已於99年1月15日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修訂「有線電視播送系統」及新增「光纖傳輸型衛星頻道」使用報酬率一事,由於MCAT前述修訂及新增使用報酬率,尚未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規定踐行集管團體使用報酬率訂定之相關程序,是MCAT前述修訂及新增之使用報酬率並未生效,此問題業經本局以99年3月18日智著字第09900021252號函(如附件影本)請MCAT改正在案。是有關該會目前有線電視台及衛星電視台之使用報酬率,仍適用前經本局審議通過之相關使用報酬率計算。三、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因此,衛星電視業者對公眾播送電視節目,或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接收衛星電視業者播送之電視節目後,再透過其系統對訂戶播送,均屬「公開播送」之行為,倘 貴公司有前述利用之行為,自應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又前述衛星電視節目公開播送之授權事宜,實務上於洽商授權時,多係由衛星電視業者與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或團體)洽談,其取得授權之範圍同時包括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接收衛星電視業者播送之電視節目後之再公開播送行為,惟實際個案中是否有取得授權,需視衛星電視業者與權利人間之契約而定,如衛星電視業者取得授權之範圍未包括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接收衛星電視業者播送之電視節目後之再公開播送行為之部分,則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仍應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