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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401b

會議日期 99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一、又按本法第55條規定之意旨,除須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之要件外,尚須符合「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等要件,且其所謂之「活動」,係指「特定活動」而言,始有依本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有關您來函所稱之…

令函要旨

一、又按本法第55條規定之意旨,除須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之要件外,尚須符合「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等要件,且其所謂之「活動」,係指「特定活動」而言,始有依本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有關您來函所稱之「只要是在非營利之狀態下,均得公開上映非公播版(家用版)之電影著作」一節,應屬誤解。二、另,所詢有關「貴校於上、下學期各舉辦一場電影欣賞活動」是否符合援用本法第55條規定一節,則如該電影欣賞活動符合上述等要件之規定者,自可依本法第55條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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