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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331a

會議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一、基於科技中立之原則,架設網站設立網路空間之技術本身並無違反著作權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問題,惟網站空間之提供者如明知他人利用該網站空間上傳、下載之檔案多為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檔案,仍有構成著作權法(下稱本法)非法「重製」及「公開傳輸」之共犯或…

令函要旨

一、基於科技中立之原則,架設網站設立網路空間之技術本身並無違反著作權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問題,惟網站空間之提供者如明知他人利用該網站空間上傳、下載之檔案多為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檔案,仍有構成著作權法(下稱本法)非法「重製」及「公開傳輸」之共犯或幫助犯之可能。二、又依據新修正著作權法第6章之1以下所訂之網路服務提供者(ISP)之民事免責事由之規定,網路空間之提供者係屬本法所稱之資訊儲存提供者,如ISP依本法第90條之4各款之規定,告知使用者其著作權保護措施並確實執行,且於侵權案件實際發生時對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不知情、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及經著作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內容或相關資訊者,即可對其使用者利用其所提供之服務從事侵害著作權之結果主張免責(詳請參閱本局ISP民事免責事由及相關實施辦法 Q&A)。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12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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