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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330

會議日期 99 年 03 月 30 日

要旨

一、利用他人著作,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之授權,故戲劇節目中如有利用他人音樂著作,須由利用人向著作財產權人或相關集管團體洽取授權,未獲授權即加以利用,即構成侵權,有民、刑事責任。

令函要旨

一、利用他人著作,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之授權,故戲劇節目中如有利用他人音樂著作,須由利用人向著作財產權人或相關集管團體洽取授權,未獲授權即加以利用,即構成侵權,有民、刑事責任。

二、來函所詢MUST不願將節目片頭曲、片尾曲及節目內容所有歌曲授權予天空傳媒公司使用,致使天空傳媒公司將上述所有歌曲全數修剪、刪除,嚴重影響觀眾收視權益,因而建請MUST同意授權天空傳媒公司使用該節目所有音樂及歌曲一事,經本局向MUST查詢,MUST表示其並未拒絕授權予天空傳媒公司,並曾請天空傳媒公司就節目中所使用之音樂洽取授權,惟天空傳媒公司表示不願取得授權,乃將節目中之音樂全數移除。據此 ,台端針對此事恐有誤會,建議您再向MUST及天空傳媒公司洽詢。

三、至民視電視周一到周五晚上6點重播之飛龍在天節目,其中片頭曲、片尾曲及節目所有內容音樂歌曲,應係向相關集管團體取得授權後方得播出,蓋電視台通常係與集管團體簽訂一年期之公開播送契約,就該台當年度內所有音樂之利用取得一次性、概括之授權,而非就特定節目分別取得授權。

四、我國目前共有三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二家錄音著作集管團體,利用人欲取得特定節目中所有音樂之授權(包括音樂及錄音),應先釐清該節目中所利用之音樂係屬哪些集管團體管理之著作,再分別洽取授權,相關之授權管道說明及訊息,請參見本局網頁(路徑:著作權主題網首頁/使用與授權/音樂授權管道說明)。另由於天空傳媒公司為本案真正利用人且較為熟悉市場授權實務運作模式,建議您的意見可向天空傳媒公司表達,使其向相關集管團體洽商飛龍在天節目音樂利用授權事宜。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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