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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329a

會議日期 99 年 03 月 29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規定之適用。」來函所述擁有正版CD音樂專輯,為圖方便而轉檔成MP3自行使用之行為,如符合上開法條之規定,僅供自己和家庭使…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規定之適用。」來函所述擁有正版CD音樂專輯,為圖方便而轉檔成MP3自行使用之行為,如符合上開法條之規定,僅供自己和家庭使用,應可依本條主張合理使用。惟 您私人重製之MP3檔案,須在 您仍擁有正版CD音樂專輯之所有權情形下,始能主張本條合理使用;如嗣後將該正版CD音樂專輯轉讓予他人使用,將影響私人重製之依據,使合法行為受影響。二、以上為行政機關之意見,僅供參考,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因此有無合理使用,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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