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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325b

會議日期 99 年 03 月 25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公開演出權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欲公開演出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後方得利用。另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亦得依本法第26條規定請求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故公開…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公開演出權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欲公開演出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後方得利用。另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亦得依本法第26條規定請求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故公開演出他人之錄音著作,雖無須事先取得授權,惟著作財產權人得請求利用人就其利用行為支付使用報酬。

二、來函所詢貴店家使用自己的廣播設備播放正版音樂CD,遭自稱是公播權代表的人士制止,並要求裝設一年88,000元的機器及每月2,000元的月費,此事涉及以下二個層面,分述如下: (一)在營業場所利用廣播系統播放CD,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已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購買正版音樂CD,只買到CD這個物品的所有權,並沒有買到這張CD上詞曲作家、唱片公司的公開演出權,所以於店家播放CD公開演出裡面的音樂讓顧客聽,縱為正版CD,仍要另外取得授權,亦即應向音樂的詞曲作者及唱片公司、或其組成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取得授權。 (二)貴店家就所播放之音樂取得集管團體公開演出授權後,即可合法播放音樂,無須裝設任何機器,故針對該自稱為公播權代表之人裝設機器之要求,您可決定是否裝設,如不欲裝設,可逕予拒絕。

三、若您欲取得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公開演出之授權,可向著作財產權人組成之集管團體洽辦,其收費方式係採年金制,而非月費制。另建議您可先行確認所播放之CD曲目內容(包括音樂著作跟錄音著作)分屬哪家集管團體管理,再分別向該等集管團體洽取授權即可,相關之授權管道說明及訊息,請參見本局網頁(路徑:著作權主題網首頁/使用與授權/音樂授權管道說明)。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9款、第26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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