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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325c

會議日期 99 年 03 月 25 日

要旨

一、台端所詢關於自己所創作之動畫短片中利用他人布袋戲之配樂,並於校內審核時播放,此乃涉及「重製」與「公開演出」他人之音樂著作,而重製權與公開演出權係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故上述利用著作之行為,除非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

令函要旨

一、台端所詢關於自己所創作之動畫短片中利用他人布袋戲之配樂,並於校內審核時播放,此乃涉及「重製」與「公開演出」他人之音樂著作,而重製權與公開演出權係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故上述利用著作之行為,除非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而應負民、刑事責任。二、關於校園著作權相關議題, 台端可至本局網站【著作權教育宣導】中之【校園著作權】查詢、下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6條、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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