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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325d

會議日期 99 年 03 月 25 日

要旨

一、您所想要複製的人體模型如果是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的著作,以灌膜方式複製該人體模型會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行為。至於一般的人體模型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需視該模型是否為應用美術技巧、以手工製作與實用物品結合而具有裝飾性價值,可表現思想或…

令函要旨

一、您所想要複製的人體模型如果是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的著作,以灌膜方式複製該人體模型會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行為。至於一般的人體模型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需視該模型是否為應用美術技巧、以手工製作與實用物品結合而具有裝飾性價值,可表現思想或感情之單一物品創作(如手工捏製之陶瓷作品、手工染織、竹編、草編等一品製作),因此,如果該人體模型本身是以模具或機械製造的產品,不具美術技巧之表現,不屬本法保護之著作,則複製該人體模型不致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二、此外,縱該人體模型屬本法保護之著作,如果 您是在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內擔任教學之老師,依本法第46條規定,為學校授課需要, 您可以在合理範圍內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作為教學之用,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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