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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322a

會議日期 99 年 03 月 22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參照),亦即需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己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係指符合最低創作性、最起碼創作之創意高度)二項要件…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參照),亦即需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己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係指符合最低創作性、最起碼創作之創意高度)二項要件,方為本法所保護之「著作」;所詢有關《零極限》一書中提及之「我愛你」、「對不起」、「請原諒我」及「謝謝你」四個語詞,僅係一般人所周知之日常用語,並無創意,尚無原創性可言,依上述說明,應不受本法保護。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與第9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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