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316b
要旨
一、書籍上的圖片及文字,只要具有原創性及最低的創作程度,即為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上所稱之著作,而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利用人如須利用該著作均須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授權或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否則即侵害他人著作權而須負民、刑事責…
令函要旨
一、書籍上的圖片及文字,只要具有原創性及最低的創作程度,即為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上所稱之著作,而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利用人如須利用該著作均須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授權或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否則即侵害他人著作權而須負民、刑事責任。所詢問題一,您已擁有補習班的書,欲影印書上的圖片及補充文字當筆記用,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只要您欲影印的圖片及補充文字占整個著作的比例在合理範圍內,且屬引用之情形,則可引用在您的筆記上,惟須註明出處。二、所詢問題二,依本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的著作,因此如您到圖書館影印書上的圖片及補充文字,作為筆記用,可主張合理使用,惟不得再對外散布,否則仍會侵害他人著作權。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