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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308b

會議日期 99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一、有關您朋友 的父親於1990年去世,其著作如重新委由其他出版社出版是否有侵害著作權,端視以下兩種情況而定:(一)如您朋友的父親仍保有其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其雖已於1990年去世,惟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朋友 的父親於1990年去世,其著作如重新委由其他出版社出版是否有侵害著作權,端視以下兩種情況而定:(一)如您朋友的父親仍保有其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其雖已於1990年去世,惟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而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製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50年內未公開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50年。此外,著作財產權係財產權之一種,可由著作財產權人之繼承人繼承。故其著作應仍在著作權保護期間內,而著作財產權倘由您的朋友繼承,您朋友欲重新出版該著作,並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二)如您朋友的父親已將其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轉讓於原出版社或專屬授權予原出版社且授權期間尚未屆滿,則您朋友仍應取得原出版社之同意或授權方得重新出版該著作,否則即為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須負侵權之民、刑事責任。惟若原出版人或出版社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死亡或已消滅不存在,依本法第42條之規定,其著作財產權亦已消滅。此時,您朋友重新出版該著作即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第34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4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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