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900017690號
要旨
主旨:貴中心詢問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相關疑義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中心99年2月24日心測基政字第0990000176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4條所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請參考「本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
令函要旨
主旨:貴中心詢問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相關疑義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中心99年2月24日心測基政字第0990000176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4條所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請參考「本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說明。因此,不論係文章、圖表、照片或其他受本法保護著作,只要無本法第54條但書所稱之情形,均屬該條合理使用之客體。至所詢因研發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試題,欲利用已公開流傳之圖表、照片有無本法第54條之適用疑義,仍請參考本局98年8月28日智著字第09800074680號函之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