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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303

會議日期 99 年 03 月 03 日

要旨

一、著作權保護採「屬地主義」,特定法域就特定之著作所賦予之保護以特定領域之範圍為限,因此,外國著作在我國領域內之保護期間,仍應依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而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及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著作之著作…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保護採「屬地主義」,特定法域就特定之著作所賦予之保護以特定領域之範圍為限,因此,外國著作在我國領域內之保護期間,仍應依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而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及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則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50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50年。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至第3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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