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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302

會議日期 99 年 03 月 02 日

要旨

一、所詢問題1至3涉及商標權法專業,據了解已由本局商標權組人員以電話向您說明在案。而所詢問題4有關「轉貼圖片或文字」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一節,如所詢之圖片及文字具有原創性,自可構成本法所稱之攝影著作、美術著作或語文著作而受保護,任何…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1至3涉及商標權法專業,據了解已由本局商標權組人員以電話向您說明在案。而所詢問題4有關「轉貼圖片或文字」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一節,如所詢之圖片及文字具有原創性,自可構成本法所稱之攝影著作、美術著作或語文著作而受保護,任何人如將該等著作在網路上轉貼時,均將涉及該等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另所詢有關「將文字及圖片加上文字或其他之不完全轉貼載圖」之情形,則會涉及著作之「重製」或「改作」。上述有關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專屬被授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而有民、刑事責任,合先敘明。二、經電話與台端聯繫後得知,「大盤商向您聲稱工廠同意您使用商品之圖片及文案,且大盤商之網頁上亦載明可逕為轉貼使用云云」,惟該大盤商是否為該等圖片、文字之著作財產權人?或有無轉授權予他人之合法權限?仍有再加以釐清之必要。建議您在釐清相關事實前,切勿擅自利用他人著作,以免觸法。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造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予以審認。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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